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俗稱「大同條款」的《公司法》第173條之1條文修正,持有過半數股份連續3個月以上的股東,可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,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坦言,這和現行《證交法》規定,確實是有歧異。不過,金管會主委顧立雄7日表示可以「二法擇一」,學者認為,確實有解釋空間,但「標準只能有一個」。
金管會說法 仍有解釋空間
《公司法》第173條之1條文修正後,持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成股份的股東,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,不須董事會同意;但《證交法》第43之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臨時會門檻則比較高,除公開收購持股過半的股東外,還要「請求董事會」同意。
王美花6日在《公司法》三讀通過的記者會上說,《公司法》是基本法,無論公開發行公司,或非公開發行公司都適用,不過,《證台北營登推薦交法》是特別法,兩法在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規定上,確實「不一樣」。
針對兩法歧異,王美花當時表示,公開發行公司如何適用將會再思考,也會再跟金管會確認細部狀況。不過隔日,顧立雄於受訪時表態,公司可依自身狀況「二法可自行擇一適用」。
我覺得會計師事務所本身就是比較有專業性的工作,我會常常遇到公司的會計小姐打電話來詢問會計專業問題,因此我一定要熟讀很多相關稅法、會計準則公報,才能給予應對,這是在工作上蠻具有挑戰性的地方,另外我覺得在事務所工作最常遇到的困難是在稅務申報,因為都有時間限制,就要趕在期限內完成,在來應該是每個會計師事務所最容易爆炸的月份,就是3-5月,公司規定星期六要來加般,我本身是有家庭的人,也有小孩要顧,但為了家庭跟工作都可以兼顧到,我就和老闆商量很久說可不可以星期六不要來加般,然後工作量還是會在時間內想辦法達成,好在我老闆是蠻好的,考慮之後也答應了,接下來就是我個人的挑戰,該如何在不加班的情況之下將工作於時限內完成,我這幾年來的心得就是要懂得時間上的運用,例如提早上班、提早做事,然後要常常想辦法如何讓每一件事都可以很有效率的在期限內完成。我相信老闆一般都會體諒,也不會影響到考績。
學者強調 特彰化會計師推薦別法優先適用
但此也可能造成公司派成立公司流程為維護經營權,選擇《證交法》,這也等於《公司法》「大同條款」立法徒具形勢,反增加市場派與公司派究竟適用何法紛爭。
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、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指出,根據司法觀念,原則上只要適用《證交法》,特別法就優先適用於基本法,除非特別解釋在「某種情況下不適用」。
謝哲勝說,兩法牴觸在台灣並不少見,這和立法技術有關;以美國來說,每次修法都會塞入原有法律,和台灣個別法規「零散分布」不同。有時候特別法優先於基本法,有時又可以「最新修正」來解釋,這確實在立法和解釋法律時產生困擾。
首次執法 標準應協調一致
謝哲勝表示,只要在兩主管機關做第1次執法時,於歧異之處有統一的見解,對公開發行公司就有比較明確的遵循方向,但若執法有不同,就會有爭議;更重要的是,前提為「在如何設立公司中華民國領域內,應該只有一種解釋」,兩機關必須在執法前協調出同一口徑和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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